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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六周年普法宣传

发布日期:2026-05-29

2020年5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六年来,《条例》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筑牢了法治根基。值此《条例》施行六周年之际,将《条例》核心内容及合法维权渠道作如下解读,以期筑牢农民工权益“防护墙”。

一、《条例》出台背景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因用工链条长、责任主体层层嵌套、工程款支付周期与工资支付周期错配等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条例》的出台,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针对欠薪深层次原因和关键节点,构建了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处置惩戒的全链条治理机制。

二、《条例》核心制度解读

《条例》共七章64条,确立了多项开创性保障制度。围绕“钱从哪来”“钱怎么发”“钱发给谁”三个核心问题,搭建起完善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一)工资支付规范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工资必须直接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他人代领、截留、克扣;

3.用人单位应当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二)实名制管理制度

《条例》第六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为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为从源头保障人工费用不被挪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总包代发工资制度

针对分包单位可能截留挪用工资的问题,《条例》推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杜绝中间环节截留、挪用。

(五)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也可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六)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农民工维权渠道

如果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请广大农民工朋友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官方渠道反映诉求。

(一)线上投诉

可通过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人社部官网、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均可进入)实名提交欠薪线索,上传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据。线索将自动流转至属地人社部门处置,平台支持全国通办,可实时查询办理进度。

(二)电话投诉

·人社服务热线:12333(加拨当地区号,转接劳动监察业务);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工会维权热线:12351。

(三)现场投诉

携带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投诉。

(四)法律援助

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前往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农民工欠薪案件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律师可免费提供维权服务。

(五)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

可就工资拖欠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对欠薪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符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稿:窦晨

审核:孙海龙、傅奕博

发布: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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